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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价局:新品上市7天内不得打折促销 
发布时间:2010-10-09   编辑:Nelly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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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到来的国庆黄金周,又将是一个商场的狂欢节。不过,今年国庆,商场在促销方式上将不能像以往那样随心所欲。

  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为企业打折促销行为立下规矩,以打击不法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为指南》规定,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玩价格猫腻将被严惩

  以往,经常有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常见的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典型的如“全场5折”,而实际只有一种或者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有的甚至没有折扣。

  《行为指南》规定,今后,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以低价招徕高价结算,也是一种常见的手段。有些无良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却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超市在销售北极甜虾和旺达烤鱼片时,标价分别为24元/公斤和12.90元/袋,但实际结算时却分别为32元/公斤和17.50元/袋。

  今后,以上行为都将被认定为价格欺诈,予以严惩。

  不得虚标赠品价值

  商场或卖场在促销时,虚标赠品价格或价值也是经常采用的手段。有些卖家在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价值)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物价部门之前就曾接到这方面的投诉。如某家电卖场标示三星冰箱系列,单件商品满20000元或20000元以上,赠32英寸液晶电视机;单件商品满10000元至20000元,赠22英寸液晶电视机;三星套餐,满18888元,赠手机;但都未标示馈赠品的品名、数量。又如某公司广告称:购松下42英寸(42PA50C)等离子17480元/台,送松下电饭煲一台+500元送松下SC-HT603家庭影院七件套价值3980元,而松下SC-HT603家庭影院七件套实际售价为2620元-3800元/套,与广告所称赠品价值不符。

  对此,《行为指南》明确规定,经营者实行赠券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新店新品不得乱促销

  消费者经常会看到一些类似新店开张、新款上市的促销宣传广告。而这些促销广告中,往往藏着虚假信息。如某品牌专卖店打着新店开张的名义促销,促销力度是“满400减180元现金,满300送100元券”,该服装专柜型号为“C609”女装标示价格为每件2420元,而该款服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仅为每件1340元。

  对此,《行为指南》规定,在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的促销活动期间内,经营者没有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不得开展降价、折价方式的促销,但可以开展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的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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